| 2002年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 | ||
2001年12月24日 第一章农 业 第一节 农业生产经营的指导思想、 方针、原则、目标及保证措施 第一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兵团关于深化团场改革的“1+3”文件精神和师三级干部会议的重要改革措施为依据,以发展壮大团场、致富职工群众为目标,按照“解放思想、大胆实践、积极引导、逐步完善、重点突破、稳步推进”的要求,加快土地长期固定步伐和“两用地”的划分,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有偿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生产力水平提高和经济增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条:指导方针 以效益为中心,以科技为助动器,坚持优质棉发展战略不动摇,有计划地引进特色作物种植,实现粮食自给有余,坚持平整土地和培肥地力,保证农业的可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条:指导原则 1.坚持耕者有其田,且让利不让地的原则,全面落实土地长期固定政策,尽快将土地固定给职工。 2.坚持“发展壮大团场,致富职工群众”的原则,在坚持职工利益第一的同时,兼顾好国家、企业利益。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承包土地的地号、面积、等级、承包期限、上缴指标公开、明晰,接受职工监督评判。 4.坚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原则,保持亩上缴棉花实物指标一定五年不变。 5.坚持依法用地,团场统一规划的原则。建设公共设施时,个人用地服从团场规划用地。 第四条:奋斗目标 2002年,完成籽棉2 800万公斤,粮食300万公厅,实现农业毛利2 400万元,切实保证农工定额收入7 000元。 第五条:保证措施 1.全面实行“一固定、两自理、三放开”。 一固定:土地长期固定; 两自理:生产资料自理、生活费自理; 三放开:生产资料购置放开、产品销售放开、种植作物种类放开。 2.贯彻“一强化、两提倡” 一强化:强化两费自理; 两提倡:提倡租凭承包,提倡“机农合一”的家庭小农场承包。 3.推行“六个规范” 即:规范种子标准与质量,规范播种质量,规范化调技术,规范农机作业标准,规范灌溉管理与亩水方核定,规范农作物养份投放标准。 4.建立健全各种服务体系,将各种服务贯穿于农业生产的全过程。 5.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和职代会的作用,将各项管理措施置于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监督之下,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 第二节 土地长期固定实施办法 第六条:土地固定的程序 1.丈量土地(不除机耕面积内的碱包与林荫面积),核实面积。 2.准确确定土地等级。等级确定的因素主要包括有机质含量,水土条件,距生活区远近,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出率(不含2001年)等。固定租赁土地可分为三类六级(即:一类一级、二级;二类一级、二级;三类一级、二级),情况复杂、特殊的可分为三类九级。 3.确定产量与上交指标(上交棉 花实物指标一定五年不变)。 4.土地面积、等级、指标在本单位张榜公布,民主监督,予以确定。、 5.依法签订合同。土地确认后,在土地部门的监督下,签发由师统一监制的土地经营使用证,农工依法取得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固定租赁使用权,职工享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土地长期固定的对象 1.确保团场职工租赁承包的主体地位,租赁土地长期固定应优先于本连职工、家属、职工子女及在连队承包土地三年以上且已落户的民工,其次是连队机务人员、非生产人员、业务和当年未被聘用的领导干部。 2.积极鼓励团场非农业单位职工和富余干部租赁承包土地。团属非农业单位职工、干部租赁承包土地,须经单位同意,依必要程序办理转岗手续并征得农业单位同意后,与农业连队依法签订土地承包长期固定合同。 3.允许劳务工和外来民工租赁土地。在前两条的基础上,农业连队的剩余土地可对社会进行公开出租,允许热爱农场,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的外来人员进行土地租赁,但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土地长期固定的期限 1.根据团场实际,土地长期固定的期限必须依连队职工劳动力结构状况和职工意愿而确定。农业承包职工土地固定期限为30年,一般固定期限以10~15年为宜。 2.若资金不足,实力欠缺,依职工意愿,租赁土地长期固定的期限可缩短为5年,即最低不得少于5年。 3.对外来人员承包土地者,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宜长期固定,以3年为宜,以适应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和农业承包规模扩大的需要。 第九条:土地固定的形式 充分尊重职工的意愿,可以独户固定,也可以将自有的农机、资金和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合并,实行联户固定,积极扶持农机合一的规模经营小农场;也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一户出来,多户固定,联合承包,内部实行自主分配。 第十条:土地固定后的约束机制 1.土地长期固定必须交纳保证金,其标准为: 土地固定10年,亩交保证金25元;11~20年,亩交保证20元;21~25年,亩交保证金15元;26年以上亩交保证金lO元;对外来人员承包3年的,亩交保证金50元。 2.土地固定保证金交团场财务科统一管理,专户存储,土地固定租赁期满后,本金退还承包者。 3.团场与承包者,双方无正当理由均不得单方终止或不办任何手续而转让土地使用权,否则,双方均有权以法律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土地长期固定后使用权的有效流转 土地长期固定后,必须在法律的监督下有效流转。 1.长期固定后的土地,必须经出租方的同意,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方可流转。 2.职工固定的土地因退休或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有优先继承使用权,但必须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3.固定后的土地转让,要坚持先本单位,后外单位的原则。 4.土地长期固定后的流转和转让时间,不得超过土地固定合同约定的期限。 第十二条:土地固定后的相关政策 1.按照“量足、质高、就近”的要求,落实在册职工每户1.5~2.5亩的两用地(含房前、屋后自用地)。各单位要科学规划,把今后的新建住房与两用地统筹考虑,有机结合。 2.确保在册职工都具有一个定额(35亩)的生活田,保证其承包权,但要避免面积不足70亩地的地块单人固定或单户固定而出现只固定一部份另一部份无人固定的现象出现。 3.团场投资开发、收弃的土地归属到单位管理后,自归属期始,三年内不征收利费,第四年按熟地收费,单位需承担开发和收弃的投资与财务费用,团场纳入灌溉管理。基层单位投资开发、收弃的土地,五年不内片收利费,第六年按熟地收费。职工办理开发手续后,自费打井开发的土地,按团发[2001]82号文件执行。 4.在土地固定期限内,固定承租赁者不得私自改变耕地的用途,如:建房、出售土质等等,否则收回土地固定使用权,并没收固定保证金。 5.取得土地固定承包权的经营者,生活田不能全额租赁或两费自理,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能种多少种多少,余下的土地可与有经营资金和能力的人商议,进行自愿有偿转租或转包,但必须写出书面协议书进行见证。对承包不足一个定额的在册职工按差额的面积追缴社会统筹保障基金。 6.自行投资开发碱地、荒滩、沙包等,种树、种草者,免征地方税费,投资者拥有种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并可依法继承和有偿转让。 7.土地长期固定时,各单位可留出5~8%的面积实行草田轮作,种养结合,培养地力,改良土壤。团按各单位绿肥种植面积,亩产鲜草3吨以上,每亩补贴养地费50元;亩产鲜草2~3吨,每亩补贴养地费35元;亩产鲜草1.5~2吨,每亩补贴养地费20元;亩产鲜草1.5吨以下,不予补贴。 8.土地固定后,遇到国家、团场、连队统一规划,进行水土开发、建造农田保护设施及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和调整而需重新规划和调整土地时,固定田块的农工必须服从团场规划措施的实施。团场与连队也应尽最大努力为其调整相应等级的土地,保护农工的利益。 9.无论哪种形式的土地固定,都必须在与团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土地承包权后,由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书。 10.土地长期固定后,如有退休、调离、失去劳动能力、死亡等情况,其家中无人继续承包,连队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节 土地长期固定后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土地出租者的权力与义务 权力:1.团场依据法律规定,对国有土地具有管理权。 2.依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团场社会与经济发展规划,确定长期计划递增速度与递增比例,下达年度指导性生产和上交计划指标。 3.依法管理生产与经营的全过程。 4.具有产品的收购、销售权。 5.对各种新技术、新项目有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权。 6.具有分配权。 7.对以下情况者有权收回承包者的土地使用权和租凭权,并扣除土地固定保证金。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租的,擅自转让、转租的。 (2)弃耕或撂荒的。 (3)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方式和用途的。 (4)遇到团场统一规划用地再三说服而不服从或妨碍实施的。 (5)私自买卖土地的。 (6)因固定承租方原因致使出租方利益受到损害而经教育不改的。 (7)非自然因素,连续三年因惰性经营严重亏损的。 (8)不履行合同规定之应尽义务的。 义务:1.积极为职工提供种植、经营、生产资料、销售等各种市场信息服务与购销渠道。 2.在复杂的市场中,去伪存真,为职工采购质优价廉的各种生产、生活资料与用品。 3.建立健全各种服务体系,为职工进行全方位的服务。 4.在生产的关键阶段与环节,统筹安排机车组织劳力,保证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和责任目标的实现。 5.向广大基层干部、职工群众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宣传兵、师党委的各种富民政策,落实各项富民强团措施。 6.维护国家、企业的利益,同时,保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7.积极为广大职工群众排忧解难,及时、有效解决职工在生产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与困惑。 8。对职工群众进行科技宣传、培训、指导,教育其自觉接受各种新技术,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产量与效 益提高,力争增产增收。 第十四条:土地长期固定后承包者的权力与义务 权力:1.土地承包权:坚持职工自愿的原则,职工自行决定土地固定年限,并办理固定手续。自愿放弃土地固定承包权者,本人要写出书面报告,对既不固定租赁土地,又不缴纳承包费也不在本单位受雇的单位在册职工,经职代会审议,依据有关规定,不再享受职工待遇,同时报团劳资部门备案。 2.生产管理权:土地长期固定后,承包者在经营过程中有权自主对种植作物生产过程进行统筹安排,自主管理、自主选择机车、自主选购生产资料、自主聘用长、短劳务工。所聘用的长、短期劳务工必须在劳动管理部门(劳资科)监督下签订劳务合同,严禁非法用工,否则责任自负。 3.产品经营权:承包者有产品经营权,大宗农产品(如棉花、小麦等)可依照团规定的收购方式和价格,与团场签订生产定单与合同,团保证及时收购,双方如有违约均要承担经济责任。超过定单部分按市场价收购。其它作物产品承包者自行销售,团可提供市场与价格信息服务。 4.内部分配权:小农场或承包户在团有关规定范围内有权确定内部分配方式,通过建立合同契约关系确定劳动分配与奖励办法,界定责任,尤其是安全责任的划分。 5.合法权益维护权:土地固定承包后,承包者应树立自主意识,可抵制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自行调节生产中的矛盾,调节无效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义务:1.承包者依据团、连规定,守法经营。 2.足额按时交纳土地固定保证金和以棉花实物计算的土地承包或租金。 , 3.承担公民的各种社会应尽义务。 4.自觉接受劳动与技术、文化培训。 5.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工,每个定额男25个,女20个,当超过或未完成义务工时,每个义务工以10元计算费用。 6.土地固定承包者应自觉珍惜土地,既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又要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维护和提高土壤肥力,减少和消除土壤污染。 7.土地长期固定后,固定承包者应自觉树立风险意识,自动参保投保。遇到灾害,自觉抗灾自救,将灾害损失降至最底限度。 8.土地固定者应按规划,自觉维护固定土地周边的道路、林带、排干、桥涵及其他公共设施,对周边的林木有浇水、施肥等各种管理义务,但不得自行砍伐。否则,以违纪森林法处罚。 9.在划分固定的两用地中,大搞多种经营,并充分利用房前屋后的自 用地发展庭院经济,逐步形成多元化的种植、养殖经营及收入结构,不断提高生活水平。 10.土地固定承包后,种植棉花者应完成棉花个人采摘数量2 000公斤,其余可雇工采摘。种植其他作物的承包人,也要积极参与棉花采摘,并实行有偿服务。 11.土地固定时间到期,固定合同即终止。土地固定者可依法续签固定承包合同或自觉交回出租方。 第四节 土地固定后的 承包与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承包形式与经营方式 1.农业连队承包形式与经营方式: (1)承包形式:农业连队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集体共同负责制。连队承包需交纳团下达单位承包费总额的10%作为当年承包风险金,其中单位主要领导(连长、政指)交纳风险金总额的30%以上。 (2)经营方式:连长、政指与团签约后,代表团场与农工签订土地长期固定合同与承包合同,并按团规定的指标和时间收交承包者的土地和承包费。生产过程中实行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即:连队按团技术要求,规范各项作业程序和投放标准,不超成本,严格核定承包者生活田收入200元/亩,确保足量实物(棉花)上交抵承包费。管理费超支冲减产品奖,节约进入财务指标核算,超财物指标纳入超利奖分配。 2.承包者的承包形式与经营方式: 。 (1)承包形式:分为租赁承包和两费自理两种形式。 租赁承包: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团、连核定的土地固定金和土地承包费,生产资料费和生产费用全部自理。2002年租赁承包者承包费10 %(即让利10%)。 两费自理:即生产资料,生活费用全部自理,承包费以实物(棉花)上交。 (2)经营方式:无论租赁承包或两费自理,均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 第十六条:连队经营者要在推行“一固定、两自理、三放开”政策的同时,充分尊重第三章之规定的承包者的权力与义务,进一步扩大职工土地承包权各经营自权,以调动承包者的承包积极性与生产积极性。 第十七条:各种管理指标的核定 土地长期固定后,各种管理指标,依据职工利益第一,兼顾国家和企业利益的原则科学核定,,既考虑不断增加职工收入,又兼顾国家税费的交纳与团场正常开支和各项发展。 1.产量指标的核定:详见生产财务计划。 2.职工收入的核定: (1)棉花生活田亩核定承包收入 200元,经营田亩核定承包收入140元。 (2)小麦亩承包收入40元。 (3)玉米亩承包收入75元。 (4)勤杂人员按编制每人年核工资5 500元。 3.上交指标的核定:土地长期固定后上交承包费指标依据土地类别、等级、资源状况、生产环境及前三年(不含2001年)土地平均产出率与年度递增指数确定产量指标和棉花定单价计算产值后,按“正算法”而核定。即: 亩上交承包费一亩产值一亩收入一亩物化成本 亩应交承包费以定单标准等级价折成棉花,以实物(棉花)抵交承包费,上交指标一定五年不变。 4.物化成本的核定: (1)物化成本主要包括:种籽、地膜、化肥、农药、机力费、油渣、水费、拾花费等。各种物化成本数量价格核定,详见生产、财务计划附表。 (2)2002年已在2001年秋季发生的化肥、油渣成本按实际投入计算,年终由财务科进行财务核算,2001年秋季用于改良土地的羊粪2002年暂不计入成本,采取挂帐处理。 5.管理定额的核定 (1)棉花35亩/人; (2)小麦150亩/人; (3)玉米80亩/人; (4)青贮150亩/人。 6.农产品定单价格的核定:依据2001年农产品国家指导价核定2002年农产品计划定单收购价格: (1)小麦:一级1.32元/公斤、二级1.28元/公斤、三级1.24元/公斤、四级1.2元/公斤、五级O.9元/公斤。 (2)玉米:一级O.9元/公斤、二级 O.8元/公斤、三级O.7元/公斤。 (3)青贮:O.10元/公斤(鲜重)。 (4)苜蓿:O.12元/公斤(鲜重)。 (5)棉花:一级3.5元/公斤、二级3.4元/公斤、三级3.3元/公斤、四级3.15元/公斤、五级3元/公斤、六级2.85元/公斤。 第十八条:农业保险 1.农业保险按照合同面积、不同作物、不同保险额,进行大宗农业种植的统保。 2.加大保险工作的宣传力度,在职工群众中树立风险意识,逐步由团统保转变为职工群众自愿参保投保。 3.2002年各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在合同中注明是否参加保险。 4.凡自愿参加保险者,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由保险公司理赔到户,不参加保险者,风险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承包合同的签订 1.团场和连队签订经济社会发展的承包合同。 2.团场法人代表授权连队主要经营者(连长、政指)与承包者签订各种不同合同,各种合同一式五份,由司 法办见证(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由劳动管理部门见证),团政研室、司法办、劳资科、单位、个人各一份。 (1)农户应先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再和连队签订土地长期固定合同与承包合同,农户和雇工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等。 (2)种植前对主体作物和大宗农产品团场法人代表委托有关部门与承包者签订生产定单或产品定购合同,规定收购价格,保证及时收购。 (3)对于资金不足需借贷者,银行或团有关部门根据承包者意愿,与其签订借贷资金偿还合同。 3.各种合同的签约,均要使用团统一规范的文本,合同双方主体合法,标的清楚、责任明确、权力义务对等。遵循合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司法部门(或劳动管理部门)见证。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出现问题要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办理。合同未涉及到的部分,双方协商并通过有关部门协调,对合同进行修订或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签订后,不经协商,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条:单位承包经营者的权益 1.单位承包经营者与管理人员的核定。 (1)耕地1万亩以上为大型连队,干部指数8人,勤杂人员8人。 (2)耕地7千亩到1万亩为中型 连队,干部指数为7人,勤杂人员7人。 (3)耕地7千亩以下为小连队,干部指数为6人,勤杂人员6人。果园队干部指数为5人,勤杂人员5人。 2.单位经营者的职责与权力。 (1)单位主要经营者,本着对团场、连队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精细盘算,统筹谋划,依据团下达的指导性计划,制定出本单位的生产、财务计划,发展规划及管理措施,保证各种作物产量与经济指标的完成,确保劳均收入稳步增长。 (2)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强化管理(如各种公共设施、庄园林、道路林等等),严禁损失、毁坏、倒卖,防止流失。若有发生,将按价值追究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承包者交纳的土地固定金、承包费以及生产、生活资料的购买款等各种款项,无论收取多少数额,都必须实数实额交团财务科,需用可申请支取。否则,将给以责任人按所挪用金额的30%罚款。 (4)转变职能,强化全方位优质服务。土地长期固定后,连队经营者要在抓好行政管理的同时,全方位抓好社会化服务,实行财务报帐制,组织和协调各种承包关系,分解落实各项指标,为职工提供市场信息服务,引导职工按市场需求自主种植、自主经营、自我 约束、自我发展。 (5)积极鼓励和支持职工群众自筹资金发展果蔬园艺和牲畜养殖,发展特色作物与特种经济,并为其提供品种来源,价格信息和产品销售市场,尤其要引导职工种好“两用地'',变生活种植为效益种植,增加职工收入。 (6)代表团场管好土地。一是在土地基础条件上下功夫,实行种养结合,积极平整土地改良土壤结构,提高土壤肥力;二是保持土地面积不减少;三是自2002年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荒,必须先写出申请,经团批准,到土地管理部门和开发部门办理开发和用地手续方可实施,否则,以非法占地而追究经济与法律责任。 (7)千方百计抓好生产管理,完成各项任务。 (8)经营管理者必须坚持政务公开制度,凡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均要公开,其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土地面积、等级。 ②上交利费指标。 ③产量、产值、费用、收入公开。 ④生产资料费用按阶段公开。 ⑤连队经营过程中各阶段技术要求、指标公开。 ⑥连队各项管理费用及领导业务收入公开。 (9)主管经营者及取得土地承包权的经营农户。有权自行购买生产资料,自由种植,定单外产品自行上市。其主管经营者应尊重职工意愿,经职代会讨论商定出具体的方案,与农机、水利、农业技术农资服务等部门就生产资料、机车服务、水及大宗农产品的购销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合同。 (10)积极为资金不足而又具有一定信誉者寻找借贷资金的途径与方式。协助银行搞好借贷资金程序的宣传工作,动员缺乏资金者自愿签订资金借贷偿还合同。 3.单位经营者及合作者的待遇 单位主要领导与团签订承包合同后,就形成了在行政上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在经济上的合同契约关系,在产品收购上的定单关系,在生产过程中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承租领导、业务工资待遇根据兵师有关规定,实行年薪制,按以下方案执行。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实行百分考核 (1)定额收入不低于7 000元。(25分) (2)上交团利润100%。(40分) (3)完成粮、棉定单总产100%。(17分,其中粮食2分,棉花15分) (4)管理开支不超团计划规定。(3分) (5)年初一次性交清团承包费和上年结转的成本费用80%。(5分) (6)当年不增加任何形式的经营 欠款(不包括往年结转)。(5分) (7)综合绐理、安全生产、政治思想工作。(5分) 完成以上七项考核指标,连队主要领导基本工资为本单位职均收入的2倍,副职执行正职的85%,业务执行正职的70%;完成考核指标的80~90分,按完成比例执行年基本工资,完成考核指标80分以下的单位,年基本工资按80%执行。 (二)奖金设置及分配、 ①超利奖。上交利润超财务指标部分,团按40%奖励单位领导业务,20%作为单位调控基金,40%交团统筹使用。 ②产品奖。按各单位交售团棉花加工厂籽棉总量,每公斤籽棉奖励0.02元。 奖金分配:按单位资金总额计算分配额。其中正职为总额的40~50%,副职为总额的30~35%,业务为总额的15~25 9/5参与分配。 ③年薪一年基本工资十超利奖+产品奖。年薪最高不得超过单位职均收入的4倍。 ④罚则。财务指标完不成的单位,按所欠比例扣罚个人负险金。 第二十一条:连队公益性建设 对于连队的公益性建设需要开支,必须经连队党支部、工会、职代会讨论通过,写出申请,由连长、指导员、工会主席、会计签名,在有资金来源且到位的前提下,报团研究后,由团主要领导审批,经有关部门预算后方可实施,否则,谁建设,谁负责资金投入。 第二章园 林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的农渠林采用林随地走、地林同管的管理模式。1~5年的幼林和新植林成材后全部归土地承包者;6~9年的树木(直径12~20公分)成材后采伐,按比例4:6分成,即团4、承包者6;10年以上的树木(直径20公分以上)5年内需要更新采伐分成比例8:2,即团8、承包者2。 第二十三条:林随地走后,对每个承包者农渠上的树建立档案,并发放林权证。土地承包者对自己所承包区内的林木有保护、浇水管理的义务,不得随意砍伐和毁坏,违者按《森林法》有关条款处理。丢失、死亡的树木均由土地承包者承担。树木的采伐必须先写出书面报告,申请到砍伐证后,方可采伐。 第二十四条:支、斗渠、道路林、片林、防风固沙基干林等公益林,实行团、连两共同管理,五年生以下幼林、新植林,每100亩设一专人管理,新植林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亩工资55元,并负责本连范围内树木看护。 第二十五条:果园仍实行1999年 果树权改革实施办法。并大力提倡和支持农户建果园、温室、大棚。 第二十六条:其它有关园林实施细则:由园林科另行下发。 第三章畜 牧 第二十七条:畜牧业实施细则另行下发。 第四章农 机 第二十八条:农机继续实行两费自理大包干分配,超收归已,亏损自补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统一收费标准,轮\式车标准亩单价5.50元,链式车标准亩单价6.50元,小四轮每小时7.50元。轮式机车年上交11 000元管理费,链式车年上交7 600元管理费,大马力机车年上交5 000元管理费,25~30马力年交3 600元,小四轮年上交2 300元管理费,先交费用后由机务科发放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机车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作业标准,统一结算兑现,由团代收作业费用,按季度按比例支付油材料费。 第三十条:义务车每台车每年5个义务班次,50%由连队使用,50%由团使用,链式车每超欠一个义务班次按200元计算,大中轮式40kw以上150元,14.7~40kw按80元,小四轮60元计算。 第五章工交建企业体 制改革和管理 第一节 工 业 第三十一条:按照兵团工交建商企业改革“1+8”文件要求,逐步实现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组建一批规范的企业集团的发展模式,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促使我团工业企业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根据我团工业企业的实际,实行体制改革和一厂一策的管理模式。 第三十二条:做大做强酿酒业,打破行政、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加快产业化发展。五五酒厂办成股份合作制企业,按规范的股份合作公司运作。用产权管理方式替代行政管理方式。严格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实现体制创新,实现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按照股份合作企业分配制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处理分配及承担风险。 第三十三条:棉花加工厂、粮油加工厂榨油车间合并,积极稳妥推行企业入股、本厂职工持股、连队棉农参股和社会企业、个人入股的多元化股份合作公司。 第三十四条:修造厂继续实行租赁经营,以租赁合同为依据,强化内部管理,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实行资产 买断经营,并完善建立资产的管理使用,保养维护制度,按市场经济的要求以法经营,并保护好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第三十五条:食品厂 食品所属车间,依照产品类别和生产工艺,合并重组。以粮油厂面粉车间为基础,食品厂食品车间、电器厂挂面车间合并重组。白酒车间和五五酒厂合并。以利于企业的发展和效益的提高。 第三十六条:组建物业管理站,强化供水、供暖服务和物业管理。供水、供暖实行商品化管理,收支平衡。设备更新扩建费用由团场承担,维修费用自行消化。超利部分20%用于干部奖励基金,20%用于福利基金,60%用于扩大再生产。水费、供暖费均按上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职工实行定岗定编,人均工资年5 500元计酬,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技术高低,工作苦累易难和责任大小上下浮动10%。领导业务工资和经营挂钩,单位经营亏损按比例扣发工资。 、 第二节 运输企业 第三十七条:减员增效,撤消车队建制。目前的车队管理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由工业科代管团场运输市场。 第三节 建筑业 第三十八条:建筑公司要努力精减冗员和非生产人员,公司实行一级核算,全面推行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公司办成经济实体。 公司一业为主,多业并举。工程采用招标竞争方式,团内基建项目必须严格预算和决算审批程序,减掉农业职工和分流职工,按在册人数每人4 000元下达上缴利费指标。公司内部可实行多种形式的计件工资,工程实行大包干分配等多种承包形式。以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团对公司实行定额上缴,超奖欠罚的承包责任制。超利部分20%用于领导业务奖金,20%用于企业内部职工福利,60%用于企业发展基金,完不成上交利费按欠比例扣罚领导业务工资。 第六章机关、文教卫生 第一节 机 关 第三十九条:精减机构编制,理顺职能关系,不搞上下对口,在确保上下职能衔接协调和政令畅通的前提下,有关职能相似科室合并,办成一个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工作高效的办事机构。 第四十条:机关经费包干使用,超 支部分从机关岗位工资中扣除,节约留用。机关经费分解落实到人头,不吃中锅饭。 第二节 教育系统 第四十一条:严格执行定岗定编,教育系统的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定死基数,超支不补,节约留用,学校勤工俭学收入由学校按规定使用。学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标准收费,不许巧立名目乱收费。学校的后勤部门要认真做好服务,确保学生食宿安全,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第三节 医疗卫生系统 第四十二条:按照《关于农七师农牧团场社区服务实施方案》和《农七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为配合我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结构调整,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卫生服务体系,继续做好全团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按照“解放思想、大胆实践、积极引导、逐步完善”,“优质、高效、便捷、低耗”的原则,做好社区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服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按照《关于农七师农牧团场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通知精神卫生系统的经费采取“综合补助”的办法统一核拨,在此基础上,实行“定死基数,自主经营,自收自支,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医院要实行因事设岗,以岗定编,以编定人,精简机构,广开门路,合理分流,以优惠政策安置部分富余人员,加大医院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充分发挥现有医疗机械和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和服务质量,服务于全团职工群众,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第七章加强科技培训 提高农工整体 第四十四条:加强对职工的理论教育,各单位党支部要对广大职工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努力增强学习贯彻中央、兵团各项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做深化改革新人。 第四十五条:加强科技培训,利用冬闲时间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教育。发挥团场科技示范户和农业先进技术推广带头人的作用。对广大职工要组织进行文化、法制教育,劳动技能培训,尽快提高农业职工队伍综合素质。 第四十六条:加快科技进步,积极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2002年新品种面积要达到80%。加大滴灌的推广力度。努力实现科学的栽培模式,管理方法,有效推进精准农业六大技术。并适时调整作物、种植业布局结构,合理轮作倒茬。 第四十七条:大力发展棉花生产 不动摇,以提高单产和品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职工增收为目标,发展壮大团场经济致富职工群众。 第八章其 它 第四十八条:强化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倡过紧日子。 1.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财务预算管理,预算内资金按正常预算开支,超预算部分必须经党委讨论。计财科作为团场经济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对各单位的现金管理要严格定期检查,现金收支继续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大财务管理监督力度,减少支出。财权高度统一在团,坚持行政管理,业务理财,日常财务坚持主管领导把关,团长审批的原则,重大财务事项坚持由党委集体讨论的原则。未经团长、政委批准,谁支付谁承担责任。 2.各单位会计实行委派制,财务管理实行报帐制,严格把关,履行。 第四十九条:整顿职工队伍,加强劳动纪律。 1.凡是自动脱岗不上交费用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者均按自动离职处理,由基层单位职代会讨论上报团工会通过。由劳动部门下发除名通知单,报师劳动局备案。除名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2.凡不参加土地承包的职工,一律不得享受团场的一切福利待遇。 第五十条:职工因资金困难无法承包土地,可向银行申请以个人财产抵押、土地使用证抵押等方式贷款。具体贷款办法按银行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自谋职业上交利费规定: 职工个人申请要求自谋职业,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报团主管领导审批后允许自谋职业,自谋职业期间年交3 000元管理费用,保留职工身份。享受职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二条:义务工的管理、义务 工标准:各行业义务工管理同农业一样,男职工每年25个,女职工每年20个,超欠每个义务工按10元结算,各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和提高,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各部门用车、就餐按团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负责监督实施,解释权归团政研室。 关于贯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农牧团场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2002年12月28日 各单位: 根据师办发[2000]72号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牧团场实施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及兵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会议精神,经团最低生活保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各单位要成立由连(厂)长、经理、书记、工会主席、会计、统计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民政科是实施低保制度职能的主管部门,要形成“支部领导,书记主管,其他成员配合”的工作局面,以确保最低生 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执行保障标准 按照兵办[2000]81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农牧团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农牧团场所在县、市规定的最新保障标准执行”。我团属克市行政辖区,执行克拉玛依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95元。 三、严格最低保障金的发放程序 各单位必须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及发放办法的规定执行。特别是申请,“三榜”公布,分级审核,按月发放的程序必须做到,每个环节都不能少,这是低保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四、认真确定低保对象的保障范围,严格遵守申报与发放时间 根据兵团对农场低保工作“分步实施”的要求,2002年将扩大到农业连队,此次享受农牧团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为一二九团常住人口,“三无''人员及特殊救济对象,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 按照师民办[2000]72号文件的通知精神,2001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发放,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年保障标准的低保对象,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按季申请上报,按月发放制度。每季申报时各类报表一同上报,报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师民政局,一份交团民政科,一份由本单位归档。低保金的申报时间为本季度第三个月申报下一季度低保金。元月十五日前上报团民政科审批,发放低保金的时间为每月十日至十五日,由团民 政科造册,团财务科按月将低保金下发各单位,各单位统计必须及时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五、强化监督、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和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要坚持实行“三个监督”即三榜公布,规范操作,完善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后,要采取自查、抽查,开座谈会等形式,跟踪调研,把这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六、基层各单位不得漏报、虚报、瞒报、玩忽职守、优亲厚友、弄虚作假 对不负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党纪、政纪从严从重处理。 附: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2.关于成立一二九团实施城 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领 导小组的通知。 (团发[2002]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2002年参保人员 养老保险金缴费工作的通知 2002年3月13日 各单位: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退休后养老待遇的水平。自2001年团根据兵师有关文件调整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以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深受广大参保者的欢迎。为了巩固所取得的成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2002年参保职工的缴费工作,根据师劳社发[2002]5号《关于2002年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团实际,现就2002年职工缴费工作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原则及标准 (一)2002年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6%。 (二)师2001年职均工资为5 788元。根据兵师有关文件规定,参保个人缴费基数最低不得少于本师上年度职均月平均工资的60%,即下限月缴费基数为350元;最高不得高于本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即上限月缴费基数为1 447元。 (三)职工上年实际收入在上限和下限之间的,以实际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补助等。 二、缴费基数 鉴于团场所属机关、医院、学校、工交、建服、农业连队实行多种工资计酬形式,从有利于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出发,本着“客观、公正、简便、合理''的原则,个人交费基数按行业性质划分四类: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基数 机关工作人员以上年实际兑现的职务、职称、工龄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工勤人员年缴费基数如低于4 200元的,按4 200元作为缴费基数。 学校、医院参保人员执行企事业级的,以实际发放的事业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执行企业工资制的人员,若上 年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本地区最低缴费工资4 200元的,按4 200元作为年缴费基数。 (二)团直企业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在岗干部、职工以上年实际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含各种补贴、加班补助等);上年实际收入低于师核定最低缴费工资4 200元的,按4 200元作为缴费基数。 (三)农业单位职工缴费基数 农业单位管理人员的缴费基数,比照机关工作人员缴费办法执行。 农业大田职工,考虑2001年农业受灾,职工收入普遍降低的特殊性,为保证今后退休养老待遇不降低,同时也便于操作,养老保险金投保基数可分三个档次缴纳,具体为: 1.上年超产盈利户的职工,养老保险月缴基数定为600元。 2.上年欠产欠收户的职工,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定为500元。 3.上年欠产扶贫倒挂户的职工,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本地区最低缴费工资,即月基数为350元。 4.对农业单位勤杂四角,含种瓜、种菜、发生活费及无法计算实际收入的职工,缴费基数可比照大田职工欠收户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本人上年实际收入作为基数,采用哪种办法,由本人选择,但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少于350元。 5.农业单位承包土地满一个生产周期的外来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师规定执行本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即482元。 以上农业大田职工,若本人不愿意按以上三个档次交纳的,也可由本人在上年实际收入的范围内自定缴费基数。但月缴基数最低不得少于350元。 (四)内退人员缴费基数 内退养人员以岗位技能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若本人愿意,也可按内退前的职务比照现在职人员的缴费办法缴费。 三、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审核程序 1.由本人依据上年实际工资性收入或文件规定的档次确定参保缴费基数,并签名盖章。 2.由单位职代会或党政工领导、会计、统计对参保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审核,并签名盖章,以示负责。 3.对参保人员签名盖章申报的缴费基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 4.报师团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批准。 四、缴费办法 由于团场职工所处的行业不同,所以养老保险金缴费可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一)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凡是实行按月发放工资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金继续延用过去按月缴纳的办法,由单位统计或出纳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农业、团直企业单位,是实行年终一次性兑现劳动报酬的,原则上可按年度一次性结清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金。农业单位实行全租赁的职工在产品上市结算产品款时,由单位统计或个人一次性结清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金;对个别单位实行阶段性月计件制的,或职工按月计酬的,养老保险金的交纳应按月或按季由统计代扣代缴;个别有条件职工也可按月缴纳。农业单位承包大户的雇工人员符合养保险交纳条件的,由雇主代扣代缴养老保险金。 (三)养老保险金的交纳时间 凡实行按月计发工资的单位和个人,在工资发放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由单位统计或出纳向团社保经办机构交纳。单位无论采用何种缴费方式,必须在本年度12月15日前缴清(农业单位实行全租赁的职工在10月1日前一次缴清)。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全额征缴个人养老保险费是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和保证,也是职工退休后的“保命钱”。各单位收缴个人养老保险金严格按规定收缴并及时缴纳,任何单位及个人严禁挤占和挪用,凡挪用养老金的,无论金额大小,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收缴个人的养老保险金,各单位应每年一次向职工发布职工个人帐单或张榜公布,明明白白地告诉职工,以增强其社会保险意识,加强职工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监督作用。 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是每个职工法定的职责,缴纳的多少涉及到每个参保人员今后的切身利益,因此文件下发后,要求各单位对养老保险收缴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领会文件精神,吃 透政策,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召集大会,把政策向职工讲清,把目的和意义向职工讲透,切实做好养老保险金收缴的宣传动员工作。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团劳资科反映。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团发[2002]6号) 关于成立农机服务中心、灌溉服务中心的决定 2002年3月10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兵团党委“1+3”文件和师“三干”会精神,使企业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本着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为广大职工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经党委研究决定,成立农机服务中心,灌溉服务中心。 新建单位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外仍保持原有科室职能。 现将《一二九团农机管理实施办法》、《一二九团灌溉服务中心2002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团发[2002]7号) 一二九团畜牧业生产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0日 第一条:一二九团畜牧生产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以科技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的,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全民畜实行租赁经营。全面推向市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定额上交、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同时团场鼓励职工个 人发展家庭养殖业和个人投资的畜产品加工业,逐步建立符合本团实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充满活力的畜牧业经济运行体制。 第二条:团组建畜牧技术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全民畜由公司租赁经营,并承担全社会牲畜的技术服务,公司下设三场一站,即:集约化养羊场、种羊场、奶牛场、兽医站。公司应与团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一定三年不变。 第三条:公司应本着精干高效原则配备管理人员,公司设管理人员4名,业务2名,兽医7名。 |